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款規定:買賣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的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買賣外匯、有價證券、期貨及其他金融商品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商品期貨及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的規定。公司買賣上述金融產品的,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個人在金融機構購買的產品未銷售,但到期支付利息的,對個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