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交易時的票據賣出價(即計算票據賣出價與票據買入價的差額)進行換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若從該幣種外幣存款賬戶收取差價,則以該幣種外幣支付,外幣差價=外幣交易金額×(1-票據買入價/外匯賣出價);
從人民幣賬戶收取差價的,人民幣差價=外幣交易金額×(外匯賣出價-現鈔買入價);如果從與交易外幣不壹致的其他外幣賬戶收取差價,則其他外幣差價=人民幣差價/其他外幣的外匯買入價。(這種情況發生的可能性較小)
例如,客戶從銀行賬戶匯款時,為100 * 600.14/607.41 = 98.80美元,因此客戶的銀行賬戶減少了100美元,但實際匯款為98.80美元(客戶需支付壹定的匯款手續費)。
外幣價差=100美元-98.80=1.2美元。如果用人民幣付款,人民幣差價=100美元×(607.445438+0-600.14)/100 = 7.27人民幣。
擴展數據:
1.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8條,成員國的壹般義務是,壹國的貨幣必須滿足三個條件才能成為自由外匯:
1.中國國際收支中的經常項目(貿易和非貿易支付)和資本轉移沒有限制。
2.不要采取歧視性的貨幣措施或多種貨幣匯率。
3.在另壹個成員國的要求下,它有義務隨時購回對方經常賬戶中剩余的本國貨幣。
可自由兌換貨幣廣泛用於國際匯兌結算,在國際金融市場自由交易,並可自由兌換成其他國家的貨幣。在國際貿易中,以這些自由兌換貨幣結算的進出口貿易稱為即期貿易。
二。為進壹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服務實體經濟,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管理局)修訂了《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試行)》。特此通知如下:
1.開展外債比例自律管理試點。跨國公司成員企業按比例自律舉借外債,東道國企業可以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員企業的外債;外債結算資金可依法用於償還人民幣貸款和股權投資;企業辦理外債登記後,可根據商業原則自主選擇償債貨幣。
2.優化國際主賬戶的功能。境內銀行通過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過前6個月日均存款余額50%(含)的限額內在境內使用;在納入銀行結售匯頭寸管理的前提下,允許賬戶內資金在壹定比例內結售匯。
3.簡化開戶要求。允許跨國公司資金集中經營A類成員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收入,不進入出口收入待核銷賬戶;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可以在異地開立境內和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
4.簡化外匯收支手續。允許銀行按照“了解妳的客戶”、“了解妳的業務”和“盡職調查”的原則,在核實相關電子單證的真實性後,辦理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允許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購付匯在不同銀行辦理。
5.完善涉外收支申報程序。簡化外匯集中收付和抵銷結匯申報程序,建立適應資金池自動歸集模式的涉外收付申報方式,允許銀行和企業簽訂壹攬子涉外收付歸集協議。
6.加強事中事後管理。壹是銀行和企業要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報送試點業務等數據。二是各級外匯局要加強對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對異常或可疑情況進行風險提示,並依法進行現場檢查。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免費外匯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