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規範外匯案件查處檔案的管理,有效地保護和利用外匯案件查處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檔案法》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結合外匯檢查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外匯案件查處檔案,是指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在查處外匯違法案件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包括以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存在的立案材料、調查材料、處理材料、執行材料、復議、復審材料和行政應訴的有關材料等。
第三條外匯局應做好外匯案件查處資料的整理、立卷、保管和利用等工作,並按照管理權限,督促、指導下級局做好外匯案件查處檔案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外匯案件查處檔案管理工作必須遵循國家的保密規定,確保檔案的安全,防止泄密。
第二章 歸檔範圍
第五條凡反映查處外匯違法案件活動、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文件材料,均屬歸檔範圍。具體包括:
(壹)立案材料。包括立案報告、立案的依據材料等。
(二)調查材料。包括書證、物證、視聽材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調查筆錄等。
(三)處理材料。包括審議記錄、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反饋意見、聽證筆錄、檢查報告、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等。
(四)執行材料。包括代收罰款收據(第三聯)、強制執行申請書、催繳罰沒款通知書等。
(五)復議、復審材料。包括復議(復審)決定書、復議(復審)報告、復議(復審)受理通知書、復議(復審)調卷通知書、答辯書、有關證據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