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掛失止付的票據包括:“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壹張標明“現金”的銀行本票;用完整的元素檢查;對於已承兌的商業匯票,不允許止付的票據有:未填“現金”字樣,不允許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未標明“現金”的銀行本票;未承兌的商業匯票。
掛失止付的程序是,票據喪失人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申請掛失止付時,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並記錄:票據喪失的原因、票據的種類、號碼、面值、付款日期、付款人姓名、掛失止付人姓名、聯系地址等。失票人通知掛失止付後,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在12日內以止付通知書的形式通知付款人止付;付款人在12天內未收到法院止付通知。如果有人用丟失的票據要求付款,付款人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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