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七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並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
第八條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