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章 經常項目個人外匯管理\x0d\\x0d\第八條 個人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支分為經營性外匯收支和非經營性外匯收支。\x0d\\x0d\第九條 個人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按以下規定辦理:\x0d\\x0d\(壹)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對外貿易購付匯、收結匯應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進行;其外匯收支、進出口核銷、國際收支申報按機構管理。\x0d\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取得個人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執業證明,並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個人。\x0d\(二)個體工商戶委托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進口的,本人憑其與代理企業簽定的進口代理合同或協議購匯,所購外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直接劃轉至代理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x0d\個體工商戶委托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出口的,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收匯、結匯。結匯憑與代理企業簽訂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協議、代理企業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代理企業將個體工商戶名稱、賬號以及核銷規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後,可以將個體工商戶的收賬通知作為核銷憑證。\x0d\(三)境外個人旅遊購物貿易方式項下的結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個人旅遊購物報關單辦理。\x0d\\x0d\第十條 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x0d\\x0d\(壹)捐贈:經公證的捐贈協議或合同。捐贈須符合國家規定;\x0d\(二)贍家款: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或經公證的贍養關系證明、境外給付人相關收入證明,如銀行存款證明、個人收入納稅憑證等;\x0d\(三)遺產繼承收入:遺產繼承法律文書或公證書;\x0d\(四)保險外匯收入:保險合同及保險經營機構的付款證明。投保外匯保險須符合國家規定;\x0d\(五)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x0d\(六)法律、會計、咨詢和公***關系服務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x0d\(七)職工報酬:雇傭合同及收入證明;\x0d\(八)境外投資收益: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明文件、利潤分配決議或紅利支付書或其他收益證明;\x0d\(九)其它: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x0d\\x0d\第十壹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x0d\(壹)房租類支出: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發票或支付通知;\x0d\(二)生活消費類支出:合同或發票;\x0d\(三)就醫、學習等支出:境內醫院(學校)收費證明;\x0d\(四)其它: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x0d\上述結匯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應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直接劃轉至交易對方的境內人民幣賬戶。\x0d\\x0d\第十二條 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購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x0d\\x0d\第十三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購匯及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按以下規定辦理:\x0d\(壹)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含稅務憑證)辦理購匯。\x0d\(二)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原兌換水單辦理,原兌換水單的兌回有效期為自兌換日起24個月;對於當日累計兌換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含)以及離境前在境內關外場所當日累計不超過等值1000美元(含)的兌換,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x0d\\x0d\第十四條 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按以下規定辦理:\x0d\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境外當日累計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辦理。\x0d\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x0d\\x0d\第十五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外匯匯出境外,按以下規定在銀行辦理:\x0d\(壹)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x0d\(二)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還應提供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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