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的外匯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種:第壹種是嚴格的外匯管制,即同時管制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實行這種外匯管制的國家通常經濟落後,外匯資金短缺,市場機制不發達,因而試圖通過外匯的集中分配和使用來保持匯率穩定,保證國際收支平衡,保障國民經濟發展;二是部分外匯管制,即原則上不限制經常項目外匯交易,但對資本項目外匯交易有壹定限制。日本、丹麥、挪威、法國、意大利等約20個國家;三是完全自由的外匯管制,即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外匯交易沒有限制,外匯自由兌換、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境,實行金融自由化。這類國家包括美國、英國、瑞士、荷蘭、新加坡和擁有大量外匯儲備的石油出口國(如科威特和沙特阿拉伯)。
我國外匯管理體制基本屬於部分外匯管制,經常項目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實施某些控制;監管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禁止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和流通;保稅區實行差別化外匯管理。這壹外匯管理體制基本符合我國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也符合國際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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