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匯核銷最新操作流程及余額核銷操作問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壹步簡化出口收匯核銷手續的通知
(2005年6月65438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
惠發[2005]73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分局;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壹步完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促進貿易便利化,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進壹步簡化出口收匯核銷手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出口商在進行出口收匯核銷申報時,以易貨貿易、補償貿易、租賃貿易、不滿壹年的租賃、對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取消向外匯局提供相關易貨合同、補償貿易合同、租賃合同、承包工程合同或協議、商務主管部門對外承包批準文件的要求。出口商憑出口報關單、核銷單、專用核銷單或相應的進口報關單辦理核銷手續。?
二、出口單位以“進料對口”、“進料深加工”、“外商投資進料加工”方式出口需要核銷的,取消由外匯局提前備案和審批的要求。出口商憑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的加工貿易合同(首次抵扣核銷時提供)、出口報關單、核銷單、差額核銷專用章及相應的進口報關單辦理核銷手續。?
3.出口商以“樣品廣告A”方式出口的,在核銷單筆未收匯金額超過等值500美元的樣品廣告出口時,取消提供貿易雙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的要求,由外匯局直接核銷未收匯差額。
四、出口單位已辦理出口收匯國際收支申報,因遺失、損壞等原因申請更換專用印章的,不再由外匯局審批並出具批準文件。出口商可憑書面報告、涉外收入申報單等相關材料,直接到原開證行辦理核銷專用章手續。?
五、調整出口平衡的核查範圍。
出口商出口後,若單個核銷單對應的收匯或進口金額比申報金額高出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或單個核銷單對應的收匯或進口金額比申報金額低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 《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3]107號)此範圍以外的出口,辦理差額核銷報告手續。 如果實行批量核銷單,可以根據每張核銷單平均計算出口收匯或進口的差額。?
六、由於特許商品、合同條款的變更或總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批準關系等原因。,收匯單位與核銷單位不壹致,收匯單位申請“境外收匯劃轉”,取消提供出口報關單和核銷單的規定。收匯單位憑境外外匯劃轉申請書、相關協議、出口合同復印件、專用核銷單等相關材料辦理劃轉手續。?
七、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經濟特區內的企業實行封閉式海關管理,不適用本通知。
八、本通知自2005年6月1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至所轄中心支行、外資銀行及相關單位;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至其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反饋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