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外匯管理辦法》 第九條: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現行年度購付匯總額為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個人所購外匯可以匯出境外、存入個人外幣儲蓄帳戶或攜帶出境。
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比如捐贈需提供經公證的捐贈協議或合同,贍家款要提供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或經公證的贍養關系證明、境外給付人收入證明等,自費出境留學購匯需提供身份證、因私護照及有效簽證、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第二學年或學期以後無需提供)、學費證明或生活費證明。
資本項目項下購付匯要經過核準方能辦理。比如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準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境內個人在境外獲得的合法資本項目收入經外匯局核準後可以結匯。
2、《關於進壹步完善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的通知》:主要目的是遏制個人以分拆方式規避限額監管,以多人次或多頻次(3人或3次以上)為限。個人如果超過年度購付匯額度的,應提供上述材料,經銀行或外匯局核準審核後辦理,不應使用分拆等辦法,對涉嫌分拆結售匯的要對相關外匯指定銀行及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