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去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查詢。
《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2008修訂)》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七條?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
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準或者備案手續。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外債統計與監測,並定期公布外債情況。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2008修訂)》相關法條:?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經營或者終止經營結匯、售匯業務,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經營或者終止經營其他外匯業務,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經外匯管理機關或者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金融機構的資本金、利潤以及因本外幣資產不匹配需要進行人民幣與外幣間轉換的,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第五章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第二十八條? 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符合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條件的其他機構,可以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外匯交易。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2008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