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除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管匯機關)批準或者國家 另有規定者外,以人民幣償付應當以外匯支付的進口貨款或者其他款項的 ;
二、境內機構以人民幣為駐外機構、外國駐華機構、僑資企業、外資 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短期入境個人支付其在國內的各種費用,由對 方付給外匯,沒有賣給國家的;
三、駐外機構使用其在中國境內的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各種費用,由對 方付給外匯的;
四、外國駐華機構、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及其人 員,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各種費用,而由他人以外匯或者其他相類似的形 式償還的;
五、未經管匯機關批準,派往外國或者港澳等地區的代表團工作組及 其人員,將出國經費或者從事各項業務活動所得購買物品或者移作他用, 以人民幣償還的;
六、境內機構以出口收入或其他收入的外匯抵償進口物品費用或其他 支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 第三十壹 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任何單位、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對檢舉揭發有功的單位、個人,給予獎勵。對違法案件,由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分局,或者由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按其情節輕重,強制實行收兌外匯,單處或者並處罰款、沒收財物,或者由司法機
關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