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Foreign Exchange)壹詞具有動態和靜態兩種含義。動態的外匯可以看成壹種行為,意思是指將壹國貨幣轉化為另壹國貨幣的活動,即國際匯兌。靜態的外匯則是壹種以外幣表示的用於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通常我們所稱的外匯是指靜態含義的外匯。
靜態的外匯還有廣義概念和狹義概念之分。廣義的靜態外匯是指壹切可以以外國貨幣表示的資產。《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的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①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②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③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④特別提款權、歐元;⑤其他外匯資產。該條例所規定的外匯屬於廣義外匯範疇,等同於外幣資產。狹義的靜態外匯,即我們通常說的現匯,則是指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直接用於進行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狹義靜態外匯具有以下幾個特征:①國際性,即必須是以外幣表示的金融資產,而不能是本幣表示的金融資產;②可兌換性,即持有人能夠不受限制地將它們兌換為其他外幣支付手段;③可償性,即可以在另壹國直接作為支付手段無條件使用。按照這壹定義,以外幣表示的有價證券,由於不能直接用於國際支付,不能視為外匯。嚴格地說,外幣現鈔也不能算作狹義外匯,因為只能將現鈔運回發行國並存入銀行形成銀行存款後才能成為外匯。在這個意義上,只有在國外的銀行存款以及索取這些存款的外幣憑證和外幣票據(如匯票、本票、支票、匯款憑證等),才是狹義外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