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質押的外幣和外資金融機構擔保的幣種限於美元、歐元、瑞士法郎、日元、港幣和英鎊等可自由兌換的外幣。
(2)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的人民幣匯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現行人民幣基準匯率;履行外匯擔保時的匯率為當日中國工商銀行掛牌的外匯買入價。
(三)外匯質押人民幣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外債項下資金用於質押時,人民幣貸款到期日不得晚於外債到期日。
(四)外資金融機構擔保的人民幣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保函應自借款人未能履行債務之日起至少六個月至兩年內到期。備用信用證將在貸款到期日後至少15天到期。
(5)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和質押外匯存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利隨本清。
三。貸款金額的確定
(1)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的本金為貸款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貸款金額應根據質押外匯金額或外資金融機構擔保外匯金額及文本條款在借款合同中以專用條款確定。
(2)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合同文本應使用提前到期特別約定條款,包括不支付利息的提前到期特別約定條款和提前到期特別約定條款。
1.約定的提前到期不支付利息的期限,是指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期支付利息,經貸款人提示後15天內仍未支付的,貸款人有權宣布貸款主債務提前到期。
2.特別提前到期協議是指壹旦匯率發生波動,使擔保金額不足以覆蓋貸款主債務,借款人需要立即償還擔保金額不足的人民幣貸款或追加擔保金額,直至擔保金額足以覆蓋主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宣布貸款主債務提前到期。
(3)外匯質押項下人民幣貸款最高金額不得超過質押外匯兌換金額的95%。外資金融機構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的擔保文本原則上應采用匯率敞口格式,最高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基準匯率折算的人民幣金額。
四。審查和發放
(1)借款人必須是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取得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的外商投資企業,且資本已按期足額到位,未減資或抽逃。
(2)借款人提供的外匯質押來源僅限於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內的資金(待核銷出口收匯賬戶除外)。
(3)外匯擔保項下的人民幣貸款可用於借款人的固定資產投資和流動資金需求,但不得用於購匯。
(4)借款人應在貸款人處開立外匯結算賬戶和人民幣結算賬戶。經常項目外匯收入質押時,質押外匯金額與外匯結算賬戶余額之和不得超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的外匯結算賬戶最高限額。
(五)辦理外匯質押人民幣貸款的分支機構應設立外匯質押專用賬戶,借貸雙方不得采取停止支付質押活期存款的方式。外匯質押項下人民幣貸款合同執行期間,借款人不得擅自動用外匯質押賬戶內的資金。
(六)外資金融機構出具的信用擔保應為無條件、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書面擔保,對借款人人民幣貸款的主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