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機構和個人在本市購房的,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壹步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建府{ 2010 } 18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限購期間,按照本通知第壹條規定可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現房以房屋買賣合同網簽時間為準。
購買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購房人,在申請不動產預告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購房人家庭成員住房情況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不同家庭兩人及以上購買90平方米(含)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應分別填寫申報表。購買者應對申報表中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如提供虛假證明或虛假信息,應承擔相關責任。
限購期間,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限購政策,履行告知義務,督促購房人如實填寫申報表,核對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戶籍、婚姻等證明材料(外地購房的還應當核對本市居住證),簽署意見並在申報表上蓋章。
不執行本通知規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將暫停網簽,其違規行為記入信用檔案,當事人承擔相關責任。
限購期間,國家和省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具體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