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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賬戶和待核查賬戶有什麽區別?

外幣賬戶和待核查賬戶的區別:

1、外匯賬戶是指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個人按照有關賬戶管理規定在經批準經營外匯存款業務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可自由兌換貨幣開立的賬戶。

2、外匯賬戶在銀行開立,但是開立外匯賬戶的審批機構是國家外匯管理局。

3、待核查賬戶收入範圍限於企業出口收匯。待核查賬戶支出須經銀行聯網核查後方可辦理,其支出範圍包括經銀行聯網核查後結匯劃入該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退匯等其他外匯支出。待核查賬戶之間不得劃轉。賬戶余額按活期存款計息。

4、企業未在外匯局辦理過基本信息備案的,在開立待核查賬戶前,需首先到外匯局辦理基本信息備案;已在銀行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銀行可直接為其開立待核查賬戶。

外幣賬戶開戶步驟:

1、開戶單位辦理賬戶收付時,必須向銀行出具《外匯賬戶使用證》。

開戶銀行憑《外匯賬戶使用證》規定的賬戶收支範圍為開戶單位辦理賬戶的收付業務。任何開戶單位及開戶銀行未經外匯局批準,不得超範圍使用賬戶。

2、開戶單位須按《開立外匯賬戶批準書》及《外匯賬戶使用證》中有關賬戶最高限額、使用期限、結匯方式等規定使用賬戶,不得超範圍、超期限使用賬戶。

對於凈收入需結匯的賬戶,開戶單位應及時辦理結匯。因項目進展問題需延期使用的賬戶, 應提前向外匯局申請,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延期。

3、經批準開立的外匯賬戶每年必須參加年檢。

開戶單位須遵照《境內機構中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年檢規定》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年檢時間為每年的1~4月份。賬戶的具體檢查工作由開戶單位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外匯局每年核定壹次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名單,並向開戶單位公布。開戶單位自行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賬戶進行年檢。

待核查賬戶開戶:

1、企業的待核查賬戶可由銀行直接以企業名義開立,無須企業申請,也無須外匯局審核。

2、企業未在外匯局辦理過基本信息備案的,在開立待核查賬戶前,需首先到外匯局辦理基本信息備案;已在銀行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銀行可直接為其開立待核查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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