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匯統壹會計制度是以本幣為記賬本位幣的記賬方式,即所有外幣業務都必須以記賬本位幣進行核算。
2)外匯明細賬制,即直接用原幣記賬,即外匯業務發生時,只使用原幣記賬,不需要折算成人民幣;當涉及兩種幣種的交易時,用“匯兌損益”科目核算,分別折算原幣種相關的科目;各種外幣資產、負債和匯兌通過設置不同幣種的賬戶進行記錄和反映。使用這種會計方法,必須在月末根據當時市場上的外匯牌價編制會計報表,並轉換成記賬本位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