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企業,均可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結匯和售匯:
1.企業生產的產品屬於國家計劃內需要進口的商品;
2.企業向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或外商投資企業銷售產品;
3.企業生產的產品屬於國內生產企業需要用外匯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配件。
3.企業在境內申請其產品結匯和售匯時,應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以下文件:
1.在境內以外幣銷售的產品結匯申請報告,應說明結匯原因、產品名稱、數量、金額、期限等內容;
2.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已按期足額繳納資本的驗資證明;
3.外匯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外匯管理部門應根據企業申請的年度審批情況,對企業出售外匯產品的金額、數量、名稱、期限等作出規定,並核定企業年度外匯銷售金額。
五、凡需以外幣結算的產品異地銷售,經外幣企業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後,應抄送有關分局,並報總局備案。
六、凡產品經批準以外幣計價和結算的,其價格壹般應參考同類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或同類進口貨物的到岸價,質價相當,優質優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