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政府依法收回或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儲備地塊,並將原宗地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拆遷完畢(已另行補償或不予補償),原宗地成為“凈地”後,將此“凈地”推向市場,依法出讓該宗地土地使用權的。
由政府出資統壹征用集體土地為國有土地,並將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拆遷完畢(已另外補償或自行拆遷)後,將此宗地依法推向市場出讓其土地使用權的。
按照某些地方有關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因轉讓、聯營、聯建、入股而改變用途和容積率成為商業等經營性用地的,應按招拍掛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中標人或競得人以成交出讓地價(凈地價或總地價)繳納土地出讓金,並對原土地權利人按現時劃撥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進行補償。
對舊城改造中需要進行房屋拆遷的土地,依法以招拍掛方式出讓的,中標人或競得人以成交出讓地價(總地價)繳納土地出讓金,對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另行予以補償或不予補償的。
綜上所述,凡以協議、招拍掛方式出讓土地的,政府可根據不同情況,按政策規定將純(凈)土地出讓金或土地出讓金(出讓地價)作為協議價、起始價、起叫價和底價。
土地出讓金大於出讓地價的說法值得商榷
有人認為,如果政府決定以毛地形式出讓(毛地指已完成宗地外圍或宗地內外“幾通”,而未進行宗地內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拆遷平整的土地),那麽,土地出讓金就是毛地出讓成交價。從這個意義上說,土地出讓金大於出讓地價。但是,嚴格地說,土地出讓金不可能大於出讓地價(熟地或生地地價),這是因為:首先,土地出讓金是土地現狀利用或規劃條件下的土地權利和土地收益價格,它與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拆遷安置補償費用在性質上有著明顯的區別,不能把拆遷安置補償費用當作土地收益來收取。其次,土地出讓金帶有政策因素,而“政策因素”往往意味著土地出讓金小於出讓地價。最後,政府出讓土地應是“凈地”,如地上有需要拆遷的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應當另行測算並進行補償,國有房產也不例外。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土地批租時壹次性收取的費用,即為土地有效年限的使用價格,所以也可稱之為“地價”。出讓金包括土地開發投資費用和使用期內的金額土地使用費。前者包括征地、動遷及為地塊直接配套的基礎設施費,是對開發投資的壹次性補償,後者為土地資源使用的費用,即“地租 ”,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體現。如批租 50年,就要壹次性支付包括全部年限的使用費。
土地出讓金根據批租地塊的條件,可以分為以下兩種:壹種是“熟地價”,即提供“七通壹平”的地塊,出讓金包括土地使用費和開發費;另壹種是“毛地”或“生地”價,即未完成“七通壹平”的地塊,出讓金僅為土地有償使用的部分,投資者需自行或委托開發公司進行受讓土地的開發工作。例如上海北京東路 71號地塊面積為2.38萬平方米,有20多家單位和1000多戶居民,新加坡長立國際開發公司與上海黃浦資產經營公司以460萬美元的毛地價獲得50年的使用權,並投資5300萬美元。舊區的動遷和市政配套費用壹般要占到熟地總價的50-70%左右。
土地出讓金又可分為地面價與樓面價兩種計算方法,地面價為每平方米土地的單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土地總面積;樓面價為攤到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地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規劃允許建造的總建築面積。投資者往往以樓面價來計算投資效益。因為地面價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價分攤到每平方建築面積上去核算,才有可比性,也易於估算投資成本,進行估算投資效益。壹般認為建高層可攤屬地價,實際上並非如此。因為土地出讓金是按建築面積計收的。
土地出讓金的支付方式,如果是外商投資或中資企業開發外銷房的,要以外匯支付,如是中資企業開發內銷房或外資企業開發內銷房的,可以人民幣支付。也有的實物支付的方式,如投資者得到壹塊土地,以建造壹座立交橋、壹條道路或壹個停車庫等建築物來償還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