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審批規定
第七條審批程序
(壹)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其他企業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告知申請材料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征求我駐外使(領)館經濟商務參贊處(室)的意見。中央企業向我國駐外經濟商務參贊處(室)征求意見。我駐外經濟商務參贊處(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4)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需要報商務部審批的,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經批準後報商務部。
(5)商務部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六)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書面批準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出具不予批準決定書。
第八條申請材料
(壹)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
1.申請書(主要包括名稱、註冊資本、投資金額、經營範圍、經營期限、組織形式、股權結構等。);
2.境外企業章程及相關協議或合同;
3、外匯主管機關出具的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證明。
意見(是否需要從國內購匯或匯出外匯);駐華經濟商務參贊處(處)意見(僅適用於中央企業);
4.境內企業營業執照及法律法規要求的相關資質或資格證明;
5.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交的材料包括:
1,本部初審意見;
2、我對外經濟商務參贊處(室)意見;
3.企業提交的所有申請材料。
第九條中央企業的申請獲得批準後,商務部將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投資批準證書》(以下簡稱批準證書)。其他企業,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代發《批準證書》。
境內企業憑批準證書辦理外匯、銀行、海關、外事等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