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投機倒把的類目:
1、私商轉手批發,長途販運;
2、開設地下廠店行棧,放高利貸,雇工包工剝削;
3、黑市經紀,買空賣空,居間牟利,坐地分贓;
4、組織投機集團,內外勾結,走私行賄,盜賣國家資財;
5、囤積居奇,哄擡物價;
6、投機倒賣耕畜;
7、投機倒賣國家統購、派購物資和計劃分配的工業品;
8、偽造或倒賣票證,販賣黃金、白銀、外幣。文件還限定了“長途販運”的途程和區劃,即超出市(包括郊區,不包括市屬縣)、縣的範圍,或者超出市與縣、縣與縣毗鄰地區之間的範圍。
二、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
1、倒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買賣的物資、物品的;
2、從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購緊俏商品,就地加價倒賣的;
3、倒賣國家計劃供應物資票證,倒賣發票、批件、許可證、執照、提貨憑證、有價證券的;
4、倒賣文物、金銀(包括金銀制品)、外匯的;
5、倒賣經濟合同,利用經濟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騙買騙賣的;
6、制造、推銷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質商品,坑害消費者,或者摻雜使假、偷工減料情節嚴重的;
7、制造、銷售、傳播非法出版物(包括錄音錄像制品),獲得非法利潤的;
8、為投機倒把活動提供貨源、支票、現金、銀行賬戶以及其他方便條件,或者代出證明、發票,代訂合同的;
9、利用報銷憑證弄虛作假,進行不正當經營的;
10、壟斷貨源、欺行霸市、哄擡物價、擾亂市場的;
11、其他擾亂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投機倒把行為。
三、投機倒把界定的主旨
1.即如“放高利貸”、“走私行賄”、“盜賣國家資財”、“囤積居奇”等行徑,這無論稱作投機倒把與否,都應予以打擊。
2.諸如倒賣票證,倒賣統、派購以及計劃供應物資等,其規模盡管不會很大,但在計劃經濟大壹統背景下,極易被放大。
3.就是“長途販運”、“地下廠店”、“無證商販”之類脫離“官營”秩序的工商業,其本身未必盡是投機倒把,但盡被視作產生投機倒把的溫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壹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