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違法的。但是《刑法》修訂取消了“投機倒把”罪名,增設了非法經營罪。計劃經濟時代的投機倒把罪是指以獲取非法利潤為目的,違反金融、外匯、金銀、物資、工商管理法規,非法從事工商業活動、擾亂國家金融和市場管理、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