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通過境內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憑證包括《境外收入申報表》、《境外匯款申請書》和《對外支付/承兌通知書》。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制定和修改格式及內容,境內銀行按照涉外收支相關憑證要求備案後自行打印。
《境外匯款申請書》和《境外付款/承兌通知書》作為付款人通過境內銀行辦理涉外付款業務和境內銀行涉外付款業務核算的必要憑證。
第三條通過境內銀行進行涉外收入或涉外支付的非銀行機構和個人(以下簡稱申報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涉外收入申報單位應在結算銀行結算日(T)或結算日(T)後五個工作日(T+5)內申報款項。
涉外付款申報單位應在提交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的同時申報付款。
機構申報單位在辦理涉外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組織機構代碼或者專用組織機構代碼,並按照本操作規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境內銀行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信息系統代碼標準化管理的有關規定,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申請金融機構代碼和金融機構標識碼,外匯局應當按照規定受理申請並辦理編碼工作。境內銀行信息要素變更時,應按照金融機構代碼和金融機構標識碼信息要素變更流程辦理。
外匯局應在網上國際收支申報系統(外匯局版)中為開辦國際收支業務的境內銀行設置國際收支業務的開/關。
第五條境內銀行應確保基礎信息報送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督促和指導申報單位辦理申報,履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相關信息的審核和發送職責。
第六條境內銀行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的數據接口規範和相關規定設計開發接口程序,實現銀行自有計算機處理系統與網上國際收支申報系統之間的數據轉換。
第七條境內銀行和申報單位應妥善保管《境外收入申報表》、《境外匯款申請書》和《境外付款/承兌通知書》。
紙質境外收入申報表、境外匯款申請書、境外付款/承兌通知書至少保存24個月,保存期滿後可自行銷毀。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境內銀行應當按照進口貨物付匯核銷的有關規定,向外匯局提交境外匯款紙質申請書和《對外支付/承兌通知書》的“外匯局留存聯”。
第九條境內銀行應對申請人的相關信息保密。外匯局國際收支工作人員在境內銀行或申報單位進行現場核查時,應持有並出示國家外匯管理局統壹制發的《國際收支申報核查證》,由境內銀行或申報單位相關人員陪同。境內銀行或申報單位應提供核查所需的信息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