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的規定如下:
1、信托是銀行理財產品最主要的源頭;銀行理財募集資金中,有2/3投向了信托;
2、信托資產具備破產、債務、稅收隔離功能,是全世界成功人士最喜歡的財產保護、財富傳承工具;
3、信托是唯壹可以橫跨貨幣、資本和實業三大投資領域的金融機構;
4、信托在我國金融機構中,地位、規模僅次於銀行,甩開券商、保險、基金壹大截;在西方發達國家,信托業遠比銀行業發達;
5、剛性兌付潛規則是指信托公司、股東或者政府、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掏錢兜底;沒有法律基礎,但沒有信托公司願意第壹個打破。
法律依據:《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七條
設立信托公司,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並領取金融許可證。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托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