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要交印花稅,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1、與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與企業、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與金融機構簽訂的授信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限額內的循環借款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企業辦理匯票貼現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信用證押匯,不需貼花;
2、除了上述借款合同,其他借款合同都需要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有以下特點:
1、兼有憑證稅和行為稅性質;
2、征稅範圍廣泛;
3、稅率低、負稅輕;
4、由納稅人自行完成納稅義務。
綜上所述,借款合同並非全部需要繳納印花稅,如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就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印花稅具有征稅範圍廣、納稅人自行完成納稅義務等特征。
什麽情形下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
出借人是銀行借款人是企業的情形下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應計征印花稅的借款合同是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合同貼花。
綜上所述,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前提是出借人是銀行,借款人是企業。其余情形下是不需要繳納印花稅的。印花稅是指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壹種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法》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壹)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