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辦理暫住證有以下幾點須知
?辦理流程壹、辦理依據:
《廈門市暫住人口登記管理規定》(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十九號)
二、辦理條件:
1. ?非本市常住戶口人員擬在本市暫住壹個月以上年滿16周歲的暫住人員,應於到達暫住地後壹個月內辦理暫住證登記。
2. 非本市常住戶口人員擬在本市暫住7日以上的暫住人員,應於到達暫住地後7日內辦理暫住登記。
住宿在旅館的暫住人員的登記管理,按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辦理。港澳臺同胞、僑胞在本市的暫住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三、辦理程序
1.單位招用暫住人員並提供住宿的,由招用單位到暫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或暫住證申報站辦理。
2.個人招用暫住人員並提供住宿的,由雇主到暫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或暫住證申報站辦理。
3.暫住人員租房居住的,由房屋出租人到暫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或暫住申報站辦理。
4. 暫住人員留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戶主到暫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或暫住申報站辦理。
5. 其他暫住人員,由本人到暫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或暫住證申報站辦理。
招用單位,雇主、房屋出租人或戶主應履行暫住登記和辦理暫住證的義務,第壹時間申報。
四、辦理時限:
手續齊全當場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