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銀行”)在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的許可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致力於將電子信息技術與銀行業務相結合,為企業和個人客戶提供安全、便利、高效的銀行服務。第二條 中國銀行通過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等類型的電子銀行為客戶提供信息查詢、支付結算、投資理財等金融服務。
第三條 凡在中國銀行開立賬戶、信譽良好的客戶均可使用中國銀行電子銀行業務。
第四條 辦理中國銀行電子銀行客戶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國銀行本章程及與中國銀行簽訂的協議。
第五條 客戶申請成為中國銀行電子銀行客戶,可根據中國銀行規定的不同種類業務申請流程,親臨中國銀行營業網點辦理,或通過中國銀行電子渠道自助辦理。客戶辦理註冊信息變更及電子銀行註銷等業務,亦須攜帶有關資料到中國銀行營業網點辦理,部分註冊信息變更也可通過電子銀行自助辦理。(註:BOCNET1.0無自助註冊功能)。
第六條 客戶申請中國銀行電子銀行服務,須向銀行提供必要的客戶資料和信息,簽訂相關服務協議,並保證所提供或填寫資料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第七條 中國銀行電子銀行根據客戶類別(企業、個人)、註冊狀態(網點註冊、自助註冊和未註冊)和客戶申請項目為客戶提供網上銀行企業服務、網上銀行個人服務、電話銀行服務、手機銀行服務等相應的電子銀行服務。
第八條 中國銀行電子銀行客戶身份識別標識指客戶用戶名、賬號或編號等,客戶身份認證方式指靜態密碼、客戶安全證書、動態口令等。中國銀行根據電子銀行業務類型的不同,為客戶提供不同安全策略和身份認證工具,以確保客戶資金、交易、信息等安全。
第九條 凡使用正確的客戶身份識別標識和身份認證方式進入中國銀行電子銀行系統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的均視為客戶本人所為,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為該項交易的合法有效憑據。
第十條 客戶應按照中國銀行電子銀行業務相關業務規則、操作指南等正確進行相應電子銀行操作。客戶在辦理電子銀行業務中遇到問題,可向中國銀行客戶服務中心或指定的客戶服務電話咨詢,也可到營業網點獲得幫助。
第十壹條 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應在賬戶支付能力範圍內進行,賬戶狀態應為正常並嚴格遵守支付結算業務的相關法律法規。對中國銀行驗證無誤並已執行的電子支付指令,客戶不得要求變更或撤銷。
第十二條 中國銀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電子銀行收費標準。客戶辦理電子銀行業務,須按該標準支付相關費用。客戶填寫申請表格並與中國銀行簽訂相關協議後,即表示接收該標準和收費方式。收費標準和方式如有變更,中國銀行將通過網站或營業網點等適當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壹通知客戶。
第十三條 客戶應妥善保管身份識別標識和身份認證信息或工具,不得公開或告知他人。如發生客戶安全證書/動態口令認證工具損壞或遺失、密碼遺忘或鎖碼,客戶應及時到中國銀行營業網點辦理重新申領、解鎖、掛失或密碼重置手續,因未及時辦理上述手續造成損失的中國銀行不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客戶安全證書或動態口令應在有效期內使用。有效期滿後,客戶如需繼續使用,應及時登錄網上銀行或到中國銀行營業網點辦理展期、更新、動態口令認證工具申領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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