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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印發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為規範綠色建築標識管理,促進我市綠色建築高質量發展,近日太原市印發了《關於印發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該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時明確了以下事項:

問:我市綠色建築標識管理主要職責是什麽?

《通知》指出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認定本市壹星級綠色建築、授予標識並匯總上報認定信息;負責本市星級綠色建築培育和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築標識的初審、推薦工作。

問:《通知》對城鎮新建建築有哪些要求?

《通知》強調城鎮新建建築要全部按照《綠色建築設計標準》(DBJ04-415-2021)進行設計,並提出建設單位設計招標或者委托設計時,應當明確綠色建築的等級以及相關指標要求,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含綠色建築要求,施工圖設計文件要編制綠色建築專篇,對建築工程進行預評價,並在工程開工前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綠色建築項目信息表。

問:我市綠色建築標識認定標準、認定程序是怎麽樣的?

《通知》規定全省壹星級、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築標識認定統壹采用國家標準。符合《辦法》要求的項目,申報單位註冊登錄綠色建築標識管理信息系統(),填寫項目基本情況和主要技術指標信息,按照綠色建築評價標準逐條對項目達標和得分情況進行自評,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並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問:我市對綠色建築標識申報單位有什麽要求?

申報綠色建築標識遵循自願原則,由項目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業主單位申請,設計、施工和咨詢等相關單位可***同參與申報。

問:《通知》對申報綠建標識提出了什麽激勵措施?

《通知》提出了對獲得標識的綠色建築項目各方主體,在評優評先中予以優先考慮的激勵政策。

附: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法(試行)

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規範我市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工作,促進綠色建築高質量發展,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法》(建標規〔2021〕1號)(以下簡稱《辦法》)、《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做好綠色建築標識管理工作的通知》(晉建科字〔2021〕146號)(以下簡稱《通知》)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築標識,是指表示綠色建築星級並載有性能指標的信息標誌,包括標牌和證書。綠色建築標識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壹式樣,證書由授予部門制作,標牌由申請單位根據不同應用場景按照綠色建築標識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條 綠色建築標識授予範圍為符合綠色建築星級標準的民用建築。

第四條 綠色建築標識星級由低至高分為壹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三個等級。

第五條 太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標識工作。下設市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局科技節能科,負責認定本市壹星級綠色建築、授予標識並匯總上報認定信息;負責本市星級綠色建築培育和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築標識的初審、推薦工作。

第六條 認定綠色建築星級標識,應當采用以下標準:

(壹)新建民用建築采用《綠色建築評價標準》(GB/T50378-2019)。

(二)既有建築改造采用《既有建築綠色改造評價標準》(GB/T51141-2015)。

第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本級綠色建築專家庫。

專家應當熟悉國家綠色建築標準和地方相關規定,了解掌握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等相關技術要求,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具有副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取得相關專業執業資格。

參與綠色建築標識認定的專家應當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回避與自己有連帶關系的申報項目。對違反審查規定和審查標準的,視情節計入個人信用記錄,並從專家庫中清除。

第八條 壹星級綠色建築標識審查專家應由7-9名單數組成。

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申報材料

第九條 申報綠色建築標識遵循自願原則,由項目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業主單位申請,設計、施工和咨詢等相關單位可***同參與申報。

第十條 申報綠色建築標識和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按照《綠色建築評價標準》(GB/T50378-2019)等國家標準或相關地方規定進行設計、施工、運營、改造。

(二)已通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並完成備案。

第十壹條 申報綠色建築標識的項目,申報單位應提供《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章 申報和審查

第十二條 綠色建築標識認定需經申報、推薦、審查、公示、公布等環節,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專家審查。

第十三條 符合《辦法》要求的綠色建築項目,申報單位通過註冊登錄綠色建築標識管理信息系統()申報,按要求提交申報材料,報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公室在7個工作日對申報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築標識的項目進行初審,初審內容按《通知》規定內容進行。

第十五條 初審結束後,市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公室在綠色建築標識管理信息系統填寫初審意見,將初審合格的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築項目推薦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並上傳推薦函。

第十六條 對申報壹星級綠色建築標識項目,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登錄綠色建築標識管理信息系統,根據《通知》規定內容進行初審,填寫初審意見,將初審合格的項目報市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公室。

第十七條 通過初審的壹星級綠色建築標識項目,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公室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審查,確定審查意見。

第十八條 專家審查結束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所在地、類型、名稱、申報單位、綠色建築星級和關鍵技術指標等,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對公示項目的署名書面意見必須核實情況並處理異議。

第十九條 對於公示無異議的壹星級項目,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審批確定,公布認定的壹星級綠色建築項目,並授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壹式樣證書,項目單位按照綠色建築標識制作指南自行制作標牌。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加強綠色建築標識認定工作權力運行制約監督機制建設,科學設計工作流程和監管方式,明確管理責任事項和監督措施,切實防控廉政風險。

第二十壹條 我市城鎮新建建築要全部按照《綠色建築設計標準》(DBJ04-415-2021)進行設計。建設單位設計招標或者委托設計時,應當明確綠色建築的等級以及相關指標要求,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含綠色建築星級要求,施工圖設計文件要編制綠色建築專篇(附件1),項目施工圖設計完成後應對綠色建築項目依據《綠色建築評價標準》(GB/T50378-2019)進行預評價,並在工程開工前向市住建局報送綠色建築項目信息表(附件2)。

以上附件1、附件2從《通知》中下載。

第五章 標識管理

第二十二條 鼓勵項目單位申報綠色建築標識,對獲得標識的綠色建築項目各方主體,在評優評先中優先考慮。

第二十三條 獲得綠色建築標識的項目運營單位或業主,應當強化綠色建築運行管理,加強運行指標與申報綠色建築星級指標比對,每年將年度運行主要指標上報綠色建築標識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四條 獲得綠色建築標識壹星級項目存在《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行為之壹的,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公室要求項目單位進行整改,整改期限為2年。

第二十五條 獲得壹星級綠色建築標識項目存在《辦法》第二十三規定行為之壹的,經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公室核實後,提出書面意見,由批準單位批準撤銷綠色建築標識,並收回標牌和證書。被撤銷綠色建築標識的項目,不得參加評先評優,不得享受政府給予的綠色建築政策優惠。

第二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或使用者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批準單位在作出撤銷壹星級綠色建築標識決定前,應當提前告知申報單位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申報單位提交的事實和證據應當復核,事實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撤銷決定應當及時送達申報單位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工程項目預評價可以參照本辦法在項目完成施工圖設計後進行綠色建築預評價,但不授予標識。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太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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