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監管、誰建設誰負責,強化和落實生產、貯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體責任與地方屬地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等安全管理體系建設,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本質安全水平,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有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以及帶貯存設施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單位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制定並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並適時調整。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