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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賬戶管理規定

 為加強對銀行賬戶的管理, 規範開戶行為,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銀行賬戶管理辦法》,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於銀行賬戶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銀行賬戶管理規定如下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規範銀行帳戶的開立和使用,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國境內開立人民幣存款帳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戶和個人(以下簡稱存款人)以及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外匯存款帳戶的開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頒發的外匯帳戶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存款帳戶分為基本存款帳戶、壹般存款帳戶、臨時存款帳戶和專用存款帳戶。

 第四條 基本存款帳戶是存款人辦理日常轉帳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帳戶。

 存款人的工資、獎金等現金的支取,只能通過本帳戶辦理。

 第五條 壹般存款帳戶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帳戶以外的銀行借款轉存、與基本存款帳戶

 的存款人不在同壹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開立的帳戶。

 存款人可以通過本帳戶辦理轉帳結算和現金繳存,但不能辦理現金支取。

 第六條 臨時存款帳戶是存款人因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的帳戶。

 存款人可以通過本帳戶辦理轉帳結算和根據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現金收付。

 第七條 專用存款帳戶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開立的帳戶。

 第八條 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壹個基本存款帳戶。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銀行也可以自願選擇存款人開立帳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存款人在銀行開立或使用帳戶。

 第十條 存款人在其帳戶內應有足夠資金保證支付。

 第十壹條 銀行應依法為存款人保密,維護存款人資金自主支配權,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存款人帳戶內存款。國家法律規定和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監督項目除外。

 第十二條 存款人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實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開戶口許可證制度。銀行對存款人開立或撤銷帳戶,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報。

 第二章 帳戶設置和開戶條件

 第十三條 下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

 壹、企業法人:

 二、企業法人內部單獨核算的單位;

 三、管理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財政部門;

 四、衽財政預算管理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

 五、縣級(含)以上軍隊、武警單位;

 六、外國駐華機構;

 七、社會團體;

 八、單位附設的食堂、招待所、幼兒園;

 九、外地常設機構;

 十、私營企業、個體經濟戶、承包戶:

 第十四條 下列情況,存款人右以申請開立壹般存款帳戶:

 壹、在基本存款帳戶以外的銀行取得借款的;

 二、與基本存款帳戶的存款人不在同壹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單位。

 第十五條 下列情況,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帳戶:

 壹、外地臨時機構;

 二、臨時經營活動需要的。

 第十六條 下列資金,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帳戶:

 壹、基本建設的資金;

 二、更新發行的資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專戶管理的資金。

 第十七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壹:

 壹、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執照》或《營業執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編制委員會、人事、民政等部門的批文:

 三、軍隊軍以上、武警部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

 四、單位對附設機構同意開戶的證明;

 五、駐地有權部門對外地常設機構的批文;

 六、承包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

 七、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第十八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壹般存款帳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壹:

 壹、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據;

 二、基本存款帳戶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開戶的證明。

 第十九條 存款人申請有開立臨時存款帳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壹:

 壹、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臨時執照;

 二、當地有權部門同意設立外來臨時機構的批件。

 第二十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帳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壹:

 壹、經有權部門批準立項的文件;

 二、國家有關文件的規定。

 第三章 帳戶開立和撤銷

 第二十壹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本辦法規定的證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並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的開戶許可證開立帳戶。

 第二十二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壹般存款帳戶、臨時存款帳戶和專用存款帳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本辦法規定的證明文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後開立帳戶。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的存款人,已在銀行開立壹個基本存款帳戶的,可

 以根據其資金性質和管理需要另開立壹個基本存款帳戶。

 第二十四條 存款人申請改變帳戶名稱的,應撤銷原帳戶,按本辦法的規定開立新帳戶。

 第二十五條 存款人撤銷帳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帳戶條額,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後,辦理銷戶手續。

 第二十六條 存款人撤銷基本存款帳戶後,右以按本辦法的規定在另壹家銀行開立新帳戶。

 第二十七條 開戶銀行對壹年(按對月對日計算)未發生收付活動的帳戶,應通知存款人自發出通知超30日內來行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願銷戶。

 第四章 帳戶管理和責任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協調、仲裁銀行帳戶開立和使用方面的爭議,監督、稽核開戶設置和開立,糾正和處罰違反法規定的行為,負責開戶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開戶許可證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壹制作。

 第二十九條 開戶銀行負責按本辦法的規定對開立、撤銷的帳戶進行審查,正確辦理開戶和銷戶,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建立帳戶管理檔案,定期與存款人對帳。開戶銀行對基本存款帳戶的撤銷,壹般存款帳戶、臨時存款帳戶、專用存款帳戶的開立或撤銷,應於開立或撤銷之日起7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申報。

 第三十條 銀行不得對未持有開戶許可證或已開立基本存款帳戶的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壹條 銀行不得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強拉客戶在本行開立帳戶。

 信用社不得超出規定的業務範圍,為存款人開立帳戶。

 第三十二條 存款人不得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在多家銀行機構開立基本存款 帳戶。

 第三十三條 存款人不得因開戶銀行嚴格招待制度、招待紀律,轉移基本存款帳戶。

 存款人因轉移基本存款帳戶的,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其核發開戶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存款人的帳戶只能辦理存款人本身的業務活動,不得出租壹和轉讓帳戶。

 第三十五條 開戶銀行、存款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和第三十三條第壹款規定開設帳戶的,要限期撤銷多余帳戶,並根據其性質和情節按規定處以罰款。

 第三十七條 存款人違反本辦法第三直四條規定的,除責令其糾正外,按規定對帳戶出租、轉讓發生的金額處以罰款,並沒收出租帳戶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條 中辦民銀行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開戶許可證的,上級人民銀行應按規定對其處以罰款。

 第三十九條 存款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造成後果的,應由存款人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徇私舞弊、貪汙受賄、縱容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壹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發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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