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幣兌換標準如下:
1、殘缺面積小於四分之壹:全額兌換;
2、殘缺面積大於四分之壹小於二分之壹:兌換殘幣面額的二分之壹;
3、殘缺面積大於二分之壹:無法兌換。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汙損人民幣兌換辦法》:
第三條
凡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汙損人民幣,不得拒絕兌換。
《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汙損人民幣兌換辦法》:
第四條
殘缺、汙損人民幣兌換分“全額”、“半額”兩種情況。
(壹) 能辨別面額,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汙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二) 能辨別面額,票面剩余二分之壹(含二分之壹)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汙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壹半兌換。
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壹的,按原面額的壹半兌換。
《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汙損人民幣兌換辦法》:
第五條
兌付額不足壹分的,不予兌換;五分按半額兌換的,兌付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