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貸款。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二手房、集資建造住房、房改房。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存貸結合、先存後貸、貸款擔保和自願的原則。第四條 西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為西寧地區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第五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由西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按有關規定指定、並由公積金中心委托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
公積金中心承擔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受托銀行違規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除追究責任外,其風險由受托銀行承擔。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第六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並按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本省職工,均可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第七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 具有本省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有穩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三) 購買住房的,必須有合法的購房合同或協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須有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 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總價30%以上的自籌資金;
(五)同意按照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認可的擔保方式進行擔保;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積金繳存不在本市公積金中心的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除應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提供繳存住房公積金所在地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公積金繳存證明。第八條 借款人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應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根據購建住房價格、借款人還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余額等情況綜合確定,但不得高於所購建房價格的70%。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壹般不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的剩余工齡,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0年。但對臨近法定退休年齡在5年以內有貸款償還能力的,其貸款期限可延長1-5年。第十壹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貸款期內如遇國家利率調整則按規定作相應調整。
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 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時,於次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第四章 貸款程序第十二條 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需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填寫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並如實提供下列資料:
(壹) 合法的身份證明;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三)借款人婚姻證明;
(四)家庭經濟收入狀況證明;
(五)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低於30%的首期付款證明或自籌資金證明;
(六)購買住房合同及相關資料,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或協議及相關資料;
(七)他需提供的相關資料。第十三條 借款人應將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和前款規定的資料交公積金中心委托的受托銀行,受托銀行在收到申請及符合要求的各種資料後及時轉送公積金中心。
公積金中心應當對借款人有關情況進行貸前審查,並在受托銀行收到貸款材料後的15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15日內未辦完手續的,經公積金中心負責人批準的,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第十四條 經公積金中心審核並準予貸款的,由借款人與受托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及相關協議。第十五條 用房屋作抵押或有價證券質押的,還需簽訂抵押(質押)合同,辦理房產抵押或有價證券凍結手續。
抵押房產的《他項權證》及有價證券的有效憑據由受托貸款銀行收押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