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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協議3主要內容

法律分析:內容有第壹支柱——最低資本要求、各國反周期緩沖資本要求、針對特定銀行的反周期緩沖資本、符合監管定義的零售資產組合中的債權、信用風險緩釋技術相關的其他問題的處理、監管部門確定的違約損失率和違約風險暴露等。

法律依據:《巴塞爾協議III》

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將由目前的4%上調到6%,同時計提2.5%的防護緩沖資本和不高於2.5%的反周期準備資本,這樣核心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可達到8.5%-11%。總資本充足率要求仍維持8%不變。此外,還將引入杠桿比率、流動杠桿比率和凈穩定資金來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銀行系統的流動性風險,加強抵禦金融風險的能力。為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協議對銀行貸款供給能力以及宏觀經濟的影響,協議給出了從2013-2019年壹個較長的過渡期。全球各商業銀行5年內必須將壹級資本充足率的下限從現行要求的4%上調至6%,過渡期限為2013年升至4.5%,2014年為5.5%,2015年達6%。同時,協議將普通股最低要求從2%提升至4.5%,過渡期限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業銀行必須將資本留存緩沖提高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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