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信用卡惡意透支怎麽判定?
1、惡意透支包括六種情形: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3)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2、“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也作了明確的規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的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過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3、構成“惡意透支”有兩個實質性條件,壹是必須經過發卡銀行的兩次催要,二是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二者同時具備。
二、惡意透支信用卡如何處罰
1、惡意透支信用卡會觸犯信用卡詐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詐騙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這裏的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詐騙5萬元以上。至於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是指利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偽造後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進行詐騙,屢教不改的;因其詐騙行為造成他人公私財物的巨大損失的;因其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行為。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以及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標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50萬元。至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為常業的;屬於累犯、慣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個情節嚴重的情形的;因其詐騙行為造成他人特別嚴重的經濟損失或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利用詐騙財物進行其他嚴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為造成特別惡劣影響的等等行為。
2、惡意透支信用卡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三、怎樣的情形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根據現行刑法第196條的相關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屬於信用卡詐騙罪: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的。
信用卡是先消費,後還款,所以有些人可能會利用這個規律惡意透支自己的信用額度。如果他們花的錢越多,法院的量刑就會越重。每個人都需要理性合理消費,避免透支過渡,沒有還款能力,最終導致自己還不上錢,嚴重影響自己的生活,甚至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