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生發展的客觀性法律性:責任險產生發展依賴於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和健全以及民事責任風險的客觀存在的
(2)補償對象的雙重性:各種責任險種,其直接補償對象為被保險人,而間接補償對象是受害人。
(3)承保標的的非實體性:責任險承保標的為沒有實體的各種民事法律風險,限額賠償方式是責險業務運作的計算依據。
(4)承保方式的多樣性:責任險的承保既可以作為壹般財險業務的附加險承保,又可以作為其基本責任承保,還可由有保險人簽發專門的責任險保單,單獨承保。
(5)賠償處理的復雜性:責任險因涉及第三者受害方,且賠案處理以法院判決或執法部門的裁決為依據,賠償過程較復雜。
(6)保險責任歸屬方式的特殊性:因責任險損害事故的發生與發現往往間隔時間長,為避免爭議明確責任,保險人對保險責任的歸屬采取期內發生式和期內索賠式。歸屬方式不同,保險人的責任期限也有所不同。單獨承保的責任險有產品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公眾責任保險及職業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