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不能坐高鐵,失信已經被列入失信執行人名單,會被限制高消費,其中就包括不準坐飛機高鐵等工具出行。所以只要被列為失信人,那麽是不可能坐高鐵的。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