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中央銀行接管出現信用危機的商業銀行的目的是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穩定金融市場的秩序,維護社會的安定。接管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並組織實施。中國人民銀行的接管決定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被接管的商業銀行名稱;
(2)接管理由;
(3)接管組織;
(4)接管期限。
接管決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公告。接管可以由中國人民銀行自己進行,也可以委托其他機構實行。接管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接管因因下列原因終止:第壹,接管決定規定的期限已經屆滿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決定的接管延期時間屆滿;第二,接管期限屆滿前,該銀行已經恢復政策的經營能力;第三,接管期限屆滿前,該銀行被合並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1)銀行因解散而終止。銀行解散程序包括:申請解散;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解散。
(2)銀行因撤銷而終止;
(3)銀行因破產而解散;
(4)銀行的清算。其程序:A、支付清算的費用;B、清償所欠職工的工資;C、致富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D、償還有優先權的債權人的利息;E、償還其他壹般債權人的債務;F、股東分配剩余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