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掛牌是土地公開出讓的重要方式。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簡稱土地掛牌),是指通過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市土地交易市場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人的行為。
2、土地摘牌是指土地拍賣成功,與土地掛牌相對應。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擴展資料:
1、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土地,是通過市場機制配置土地資源,使土地的經濟價值得到充分體現,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房地產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為政府更好地集中統壹管理土地壹級市場,通過土地經營增加政府財源提供了保障。
按照國土資源部及青島市的有關規定,凡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上述規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計劃公布後,同壹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2、掛牌出讓與招標拍賣等方式既有***同點,又有不同點。其***同點是無論招標、拍賣還是掛牌,同樣均具備公開、公平、公正特點;不同點在於:
壹是掛牌時間長,且允許多次報價,有利於投資者理性決策和競爭;
二是操作簡便,便於開展;
三是有利於土地有形市場的形成和運作。
為此,國土資源部將掛牌出讓與招標拍賣方式並列,將掛牌出讓作為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重要補充,對掛牌出讓的適用範圍、程序等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考慮到在掛牌截止時有可能出現眾多競價人競相競價的情況,為了實現土地效益的最大化,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出讓人應當對掛牌宗地進行現場競價,由出價最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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