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壹直是大家關註的焦點。此次調整後,我省月最低工資標準由現行的1010元、900元、800元、750元、720元、680元調整為1260元、1040元、930元、860元,由原先的六個檔減為四個檔。最高檔為合肥市區,由1010元調整為1260元。執行第二檔1040元的有淮北、蚌埠、淮南、馬鞍山、蕪湖、銅陵、宣城7市的市區。亳州、宿州、阜陽、滁州、六安、池州、安慶、黃山8市市區及肥東縣、我市三縣、鳳臺縣、蕪湖縣等少數縣執行930元的第三檔。執行第四檔的為濉溪縣、當塗縣、含山縣、和縣、銅陵縣等數十個縣。
在所有城市市區中,此次我市最低工資標準增幅最高。市區調整之前的最低工資標準為750元,處於第四檔,此次“榮升”至第二檔1040元,增加了290元,增幅高達38.7%。淮北、淮南、宣城、銅陵等市市區由原來的800元提高到1040元,增幅也達到30%。增幅最小的為馬鞍山市市區,由原來的900調整為1040元,增長140元,增幅為15.6%。
與我省月最低工資標準同時公布的還有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現行的10.6元、9.4元、8.4元、7.8元、7.5元、7.1元調整為13元、11元、10元、9元。我市市區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由之前的每人每小時7.8元上調至11元,五河縣、固鎮縣、懷遠縣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由之前的每人每小時7.1元上調至10元。
據悉,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確定最低工資標準壹般要考慮的因素包括: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