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 * *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沒有仲裁協議;
2.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
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
人民法院經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發現裁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六十條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第六十壹條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應當通知仲裁庭在壹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擴展數據
衢州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可以仲裁。”本協會受理的案件範圍具體包括:
1,合同糾紛。包括房地產、建築工程、物業服務、金融、保險、證券、期貨、買賣、租賃、委托、懲戒、服務、承包、運輸、倉儲、涉外經濟貿易等合同糾紛。
2.其他產權糾紛。主要指侵權糾紛,包括消費者權益侵權糾紛、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侵權糾紛。
此外,我國法律還規定了不能仲裁的爭議內容:
1.與公民身份有關的民事糾紛,特別是婚姻、收養、監護、贍養和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與特殊領域有關的經濟糾紛: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勞動爭議和農業承包合同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