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持有人在內地(大陸)享受以下便利:
(壹)乘坐國內航班、火車等交通工具;
(2)住宿旅館;
(三)辦理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金融業務;
(四)與內地(大陸)居民同等待遇的購物、購買公園和各類文化體育場館門票、進行文化娛樂、商務旅行等消費活動;
(五)在居住地辦理機動車登記;
(六)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七)在居住地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八)在居住地進行生育服務登記;
(九)國家和居住地規定的其他便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