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通則》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七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貸款人將對部分或全部貸款計收利息:情節特別嚴重的,貸款人應停止支付借款人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未按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二、利用貸款進行股權投資。
三、在證券、期貨等方面用貸款從事投機業務。
四、不按借款合同規定還清貸款本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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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貸款通則》第十壹條,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由借貸雙方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應能力協商確定,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自營貸款期限壹般不超過65,438+00年,超過65,438+00年的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自貼現日起至票據到期日止。
第十四條
貸款利息的收取:
貸款人和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計息規定按期收取或支付利息。
當貸款展期期限與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貸款利息。
逾期貸款按規定收取罰息。
第十六條
貸款的暫停、減少、延期和無息:
除國務院決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停、減、緩、免息。貸款人應根據國務院的決定,按職責權限具體辦理停、減、緩、免息。
參考百度百科-貸款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