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前夫欠銀行的錢,壹般是前妻不還的,但如果是離婚前欠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就由前妻還,因為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1064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簽名或者事後由其中壹方追認的債務,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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