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象元素。本罪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權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國有公司、企業和機構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高管人員背離市場活動的基本原則,嚴重失職,被騙,必然破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客觀要素。客觀上講,本罪表現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l、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人員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和被騙。所謂合同,是指處於平等地位的當事人之間建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和經濟關系的協議,如買賣合同、承包合同、技術、融資、租賃、居間、擔保、勞務、期貨等合同。它既可以是國內合同,也可以是涉外合同。所謂簽訂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使各方的意思表示趨於壹致的過程。所謂合同的履行,是指當事人雙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條款履行自己的義務,以實現雙方的合同目的的行為。合同生效後,除非存在某些法定情形,否則應當全面、實際、正確地履行,否則應當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只有屬於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而被騙的事實,才能構成本罪。所謂嚴重不負責任,這裏指的是在簽訂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不履行或履行,但沒有正確、認真地履行自己的職責。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粗心大意,盲目輕信,不認真咨詢、調查、了解和審查對方當事人的合同主體資格、資信和履約能力;應當公證、認證的,不予公證、認證;為了個人利益,妳在乎的不是標的的質量和價格,而是妳從中獲得多少回扣和利益。得到利益後,在質量上舍優求劣,在價格上舍低求高,在路上舍近求遠,從源頭上舍公取私。違法銷售或者賒購非滯銷或者非短缺商品;擅自簽訂和履行合同;急功近利,不辨真假,盲目招商,上當受騙;違反規定為他人簽訂經濟擔保合同的;如果發現合同無效或者對方根本沒有履行能力,仍然不堅持自己的合法權益,甚至放任不管,等等。如果沒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或者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但沒有被騙,即使有重大過失,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欺詐,是指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故意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導致自己產生錯誤認識,從而導致公司、企業財產被他人騙取。沒有被騙的事實,即使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工作中有嚴重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也不能以成本罪定罪,這是本罪成立的重要客觀條件。2、由於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嚴重的不負責任和欺詐行為,必然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如果沒有損失或者雖然有損失,但不是重大損失,即使存在上述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也不能構成本罪。如果對方是出於意誌以外的原因故意實施詐騙,如果及時發現而未果,或者成功了,可以通過各種途徑,如法律途徑追回,造成的損失,包括訴訟成本、追回被騙款項的費用等,數額不大的,不能以犯罪論處。所謂國家利益重大損失,是指大量財產被騙取且無法追回;或者因對方欺詐,導致無法供貨、被迫停產甚至瀕臨倒閉、破產等嚴重後果。主題元素。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才能構成本罪,其他主體不構成。本罪的主體不包括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所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就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負責本合同簽訂和履行的人員。所謂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領導下,負責合同執行的人員。主觀因素。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對被騙並造成重大損失的心理態度不是希望或者放任,而是由於自己的過失,其故意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六十七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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