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本要素
依照在我國《中華人民***和國信托法》的要求,私募基金就是指受托人根據對受委托人的信賴,將其財產權利授權委托給受委托人,由受委托人按受托人的意向以自身的為名,為收益人的權益或是特殊目地,開展管理方法或是處罰的個人行為。
而契約型基金又稱之為企業信托(Unittrustfund),指專業的風險投資機構(金融機構和公司)相互註資建立壹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做為受托人根據與受委托人簽署"私募基金契約書"的方式發售獲益憑據——"股票基金企業擁有證"來募資社會發展上的閑暇資產。
實質來講,二者全是“受人之托,代人投資理財”
二、項目投資門坎及盈利二者均為壹百萬起投,但私募基金三百萬下列投資人限定為50個,契約型基金則為200個,小額貸款更靈便。
三、二者管理員的區別私募基金的管理員即投資人授權委托的期貨公司。現階段在我國有68家期貨公司在冊。
而契約型基金的管理員即中基協在冊的基金委托人,現階段有資質發售和管理方法契約型基金的企業在中國有上萬家和。
能夠看得出,私募基金是受托人和期貨公司中間立即簽署委托協議;而契約式股票基金中間則添加了壹個“基金托管人”的人物角色。基金托管人別稱股票基金代管人,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證_基金投資運行中擔負財產存放、買賣監管、信息公開、資產結算與財務核算等相對崗位職責的被告方。基金托管人是股票基金持有者利益的意味著,壹般由有整體實力的銀行業或信托投資公司出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