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期貨和現貨之間通過行權和交割,三者價格發生聯動,不易被市場操縱。
期權是壹種選擇權,它是壹種能夠在未來某個特定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賣出壹定數量的某種標的資產的權利。期權的執行是指在期權交易中,買方有以買賣雙方敲定的價格決定是否買入或賣出標的資產的權利,而賣方只有被動接受履約的義務。壹旦買方提出執行,賣方必須以履約的方式了結其期權部位,因而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不對等。期權標的資產包括大宗商品、股票、股價指數、期貨合約、債券和外匯等。
期貨交割是到期了結期貨合約頭寸的壹種方式,也是期、現貨相互銜接的壹種形式。期貨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通過標的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了結到期未平倉期貨合約的過程。期貨交割是促使期貨價格和現貨價格最終趨向壹致的保障,同時也是期貨價格相對公允、不易被操控的壹項重要的制度保證。與現貨交易類似,期貨交割體現的是壹種公平交易,即買方賣方承擔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在公允的市場價格下自願進行實物或現金的了結。
期權執行與期貨交割的異同
作為期權交易和期貨交易了結部位的壹種方式,期權執行和期貨交割有相同的地方——促進投資者套期保值交易,對沖風險。二者的不同點在於:第壹,期權的執行價格(敲定價)是合約產生時就固定的,而期貨交割結算價是在交易過程中不斷形成的,壹般為壹段時間近交割月期貨價格的加權平均價,較難預計。第二,對於期權的執行,買方具有選擇權,而賣方只能被動接受,即只有買方擁有選擇是否執行履約的權利,因此對於買方而言,風險可控而收益無限。反之,期權賣方收益有限(權利金)而風險不可控。對於期貨交割,只有買賣雙方都具有通過交割了結合約的意願,期貨交割意向才能達成,從而進入實物交割或現金交割流程。第三,二者履約後的處理流程不同。期權作為壹種次級衍生品,履約後的資產頭寸可能仍為衍生品,能夠通過對沖進行風險管理,而期貨頭寸在進行交割之後,買方賣方都不再持有衍生品頭寸。
商品期權的執行與商品期貨交割及其風險控制
由於商品期貨合約流動性遠高於現貨以及期貨價格的公允性這兩個特性,商品期權的標的物壹般為商品期貨合約。在期貨和期權組合策略中,交易所通常根據頭寸內在對沖性質收取較低合理的保證金。壹般來說,在執行商品期權之後,買賣雙方都將得到商品期貨的相應頭寸,此時,投資者(尤其是機構投資者)能夠與其現貨部位形成風險對沖機制,相機選擇平倉或交割方式,對期貨頭寸進行履約了結。期權、期貨和現貨之間通過行權和交割,三者價格發生聯動,不易被市場操縱。
商品期貨因采用實物交割模式,其風險管理較為復雜。第壹,在交割前,需確定賣方擁有足量可流通的標準倉單與之空頭合約相匹配,從而保證賣方有意向售出和收回貨款的物質基礎,同時對於買方需保證擁有足量的資金行使買入倉單的權利。第二,現貨買賣涉及增值稅發票的多方流轉,在期貨的交割中也應提前確認買賣雙方具有壹般納稅人資格,能夠開具買賣相關商品的增值稅發票。第三,與現貨類似,倉單品質由於品牌、產地、倉儲時間等因素的不同而具有差異性,而依據期貨交易所對於交割配對原則的規定,買方可能買入非意向中的倉單,在交割風險管理中,需要提前了解買方客戶交割意向,並根據期貨交易所的交割制度,向交割客戶揭示風險。
商品期權的標的物多為商品期貨,持有商品期貨進入交割月時會面臨上述交割風險,因此商品期權的執行壹般采用美式執行,既使商品期權、期貨價格不易操控,也使買方有所準備並以充裕的時間籌措貨款。商品期權面臨的風險在於:第壹,買方在有行權意向時需提前凍結相應期貨頭寸的保證金,賣方的期權或期權期貨組合的保證金能夠覆蓋其當日虧損。第二,買方在行權之後買入期貨合約的交割風險,以及賣方被動執行期權之後獲得相應期貨頭寸的交易、交割風險與標的商品期貨的交易和交割風險壹致。
股指期權的執行與股指期貨交割及其風險控制
與商品期權相比,股指期權的執行與股指期貨的交割相當於兩個相對獨立的過程。股指期貨的合約標的物為現貨股價指數,股價指數往往是由壹籃子股票按照壹定的加成比例構成。國際上對於股價指數的交收壹般采用現金模式,即在期貨合約到期日,直接以現金劃轉買賣雙方投資者的交割盈虧。股指期權的執行與之類似,按其行權方式的不同分為兩種模式,因其標的物也為現貨股價指數,在行權日(美式)股指期權將轉化為股指期貨,隨期貨到期日的臨近進行交割或平倉,如CME的小型標普500指數期貨期權;另壹種較為流行的是在到期日(歐式)直接采用現金方式劃轉交割盈虧,如CBOE標普500指數期權。
我國股指期貨合約的交割采用現金方式,即通過現金直接劃轉買賣雙方的期貨交割盈虧。在期貨合約到期日,股指期貨的保證金(15%以上)根據歷史數據的回測,已能較全面地覆蓋當日交割盈虧,因此,股指期貨的交割屬於零風險交割。
股指期權的標的物為現貨股價指數,以目前較流行的歐式行權為例,在到期日執行股指期權相當於股指期貨的壹次性交割,股指期權行權後將直接進入交割環節,以現金劃轉買賣雙方交割盈虧。從實際交易上來說,股指期權買方只有在產生浮盈(指盈利大於產生的交易手續費)時才會行使執行買入權利,虧損時(包括盈利小於手續費的情形)將放棄行權,因此對於期權買方而言,不存在行權風險。對於股指期權賣方而言,只有在被動行權時才會面臨虧損風險,而此時,只要對賣方收取的保證金能夠覆蓋當日可能出現的虧損,即可規避行權風險,出現虧損的極值為現貨指數的極端波動率與權利金之差。以現貨指數和股指期貨合約回測的波動率來看,在95%的置信區間內,對期權合約采用10%—15%的保守保證金率,就能使行權風險維持在可控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