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從黨紀上做出壹些具體規定,對退休領導幹部的去向和行為做出壹些可操作性和必要的限制。盡管中共中央紀委在2001出臺了廉潔自律規定,並設置了“新工作隔離緩沖期”,防止權力領域的“期貨交易”,但這壹規定很難落實。壹些幹部主動辭職時,往往以沒想好為借口,拒絕透露自己未來的去向。我們應該對此進行必要的修改,制定壹些硬性規定。
3.為了懲治腐敗,特別是期權化的腐敗,我們需要建立壹個公開透明的社會。在這個社會裏,每壹個政府官員總是在公眾的監督之下。無論在任期間還是辭職後貪汙,都可以被新聞媒體曝光,受到法律的嚴懲。只有這樣,中國的反腐敗工作才能取得成效。
4.“期權腐敗”是壹種新的趨勢,沒有現成的辦法可以懲治。因此,我們應該借鑒國外的壹些先進經驗,如新加坡、德國和美國。
法律和制度既要規範在職官員的公權私用,又要嚴格約束離職的領導幹部,尤其是已經下海經商或從商退休的領導幹部,並實施跟蹤監管,看看這些官員的資產增值是怎麽來的,是不是充分利用了原有的關系網和人情關系,還是公權的“剩余資源”。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防止“期權腐敗”的發生和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