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期貨交易中發生強制平倉的原因較多,譬如客戶未及時追加交易保證金、違反交易頭寸限制等違規行為、政策或交易規則臨時發生變化等。而在規範的期貨市場上,最為常見的當屬因客戶交易保證金不足而發生的強行平倉。具體而言,是指在客戶持倉合約所需的交易保證金不足,而其又未能按照期貨公司的通知及時追加相應保證金或者主動減倉,且市場行情仍朝持倉不利的方向發展時,期貨公司為避免損失擴大而強行平掉客戶部分或者全部倉位,將所得資金填補保證金缺口的行為。
強制平倉制度規則:
交易所實行強行平倉制度。投資者存在違規超倉、未按照規定及時追加保證金等違約行為或者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所有權對投資者采取強行平倉措施。
當投資者出現下列情況之壹時,會員對其持倉實行強行平倉:
(壹)交易系統以“投資者風險率”來衡量投資者的風險情況,當投資者賬戶風險率小於100%時,投資者交易保證金不足,需要追加交易保證金,否則投資者只能減少持倉數量,直至投資者賬戶風險率等於或者大於100%;當投資者賬戶風險率小於50%時,會員將投資者剩余持倉進行全部強行平倉。
(二)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三)根據交易所緊急措施應進行強行平倉的。
(四)其他應予強行平倉情況。
會員應當嚴格執行上述風險控制措施,交易所有權監督並在有需要時按照上述措施直接實施。
相關的計算公式:
投資者風險率=投資者權益÷持倉占用交易保證金。
強行平倉價格以達到強行平倉標準後所能成交的第壹個報價來執行。
因受到市場原因、價格原因或其他原因,導致強行平倉無法執行或執行後剩余資金無法償付因強行平倉導致的虧損時,若虧損額超過按照風險率計算的虧損額,則虧損由該投資者剩余資金承擔,直至平倉完成;若該投資者資金不足以償付時,由該投資者所屬會員先行承擔,然後由會員向該投資者追索。
強行平倉的執行程序:
(壹)當投資者風險率達到或低於100%時,交易系統自動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書;
(二)當投資者風險率達到或低於50%時,交易系統自動對投資者進行強行平倉。
強制平倉案列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