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切實履行主動管理職責,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壹)為其他機構、個人或者資產管理產品提供通道服務,規避投資範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二)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由委托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負責盡職調查或者投資運作;(三)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由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定的第三人發布投資指令或者提供投資建議;(四)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管理人根據委托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的意見行使資產管理計劃中持有的證券的權利;(五)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