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次試點範圍,《通知》明確,各地要在當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指導下,選擇從住宅項目中試點推行工程質量保險。住宅項目包括商品房和經濟適用房項目,以及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建築物。其他項目也可參照試點。
住宅工程質量保險的基本保障範圍主要包括五個方面,涵蓋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圍護和防水工程;裝修工程;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及設備的安裝;加熱和冷卻系統工程。
此外,壹些容易引起糾紛和投訴的質量問題也在此次承保之列。比如房屋主要承重構件的裂縫、變形、損壞;外墻保溫層脫落;屋頂、墻壁、地下室、車庫等防水工程;門、窗、外墻等的防滲漏處理。
通知稱,基於“工程質量各方主體責任不變”和“風險防控到位、費率制定合理、理賠便捷及時”的基本原則,本次試點的險種分為工程質量保證保險;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idi);三類特殊質量保險。
其中,工程質量保修保險壹般由施工單位投保,承保期限與工程質量保修期壹致,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至保修期結束。
根據約定,保險機構對保險期間因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的保險建築物損壞和損失,應當履行保修和賠償義務。
當工程質量缺陷在竣工驗收時未被發現,在正常使用過程中暴露出來時,也可以選擇工程質量潛在缺陷險。
專項質量保險就是各地可以積極探索物業維修保險、電梯質量保險、幕墻質量保險、屋面防水質量保險等專項保險。,利用社會力量解決當前住宅工程的質量問題。
《通知》提到,上述險種可以單獨試點,也可以根據市場需求進行組合,以組合險種的形式推廣。
在理賠方面,《通知》指出,保險機構應制定充分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的理賠操作規程,編制《住宅工程質量保險須知》,該須知應明確保險責任、範圍、時限和理賠申請流程。
在保險期間,業主認為工程存在質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險機構或者保險機構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專業服務機構提出索賠。保險機構應當建立便捷的理賠流程,受理車主的理賠申請,組織現場查勘和維修。
對被保險人,保險機構應當自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之日起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機構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三日內向車主發出不予賠償通知書,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