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漲跌停板制度是為了防止交易價格暴漲、暴跌,抑制過度投機現象,從而對國債當天交易價格的漲跌幅度予以限制,即規定交易價格在壹個交易日內最大波動幅度為前壹個交易日結算價上下百分之幾,超過後停止交易。設立漲跌停板制度有以下作用:
(1)漲跌停板可以抑制市場的過度反應。設立漲跌停板可以減緩和抑制突發事件和過度投機行為對期貨價格的沖擊,給市場壹定的時間來充分化解這些因素對市場所造成的影響,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
(2)漲跌停板制度有助於降低面臨價格不利變動的交易者的信用風險。如果不設立漲跌停板,當市場價格出現較大的波動時,投資者的倉位損失可能會大大超過其保證金賬戶中的金額,部分投資者可能會違約棄倉。
(3)從歷史經驗看,在市場發育初期設立漲跌停板能夠有效維護市場的健康正常運作。從國債期貨市場設立較早的美國來看,美國CME的美國T.bond和T.bill等國債期貨品種曾設有漲跌停板制度,後於2002年取消。為了有效控制風險,我國國債期貨市場應當設立漲跌停板制度。
值得註意的是,漲跌停板幅度的計算方式是采用前壹日的結算價而不是收盤價作為比較標準,這是因為結算價采取了最後壹小時的加權平均價作為基準,更加穩定而難以操縱,相對更加公平。收盤價則是最後壹筆交易的價格,容易受到人為操縱。